1.法規淵源來看,《物權法》屬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指定的法律;《物業管理條例》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。根據法的等級效力,行政法規必須服從法律,包括立法的原則和條文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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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物業管理本身是一種主體平等的委托合同關系,而非上下級的行政管理關系。未避免字意上的歧義,即將物業管理改稱物業服務。根據建設部2007年164號令《建設部關于修改〈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〉的決定》的相關內容,“物業服務企業,是指依法設立、具有獨立法人資格,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的企業。”
3.隨著國家《物權法》的頒布,將文件中物業管理都改為物業服務,其實真正的管理對象是物,服務對象是物的所有者人,我們要寓管理于服務之中,才能真正意義上的做好物業服務工作,才能征得業主滿意,物業的保值升值。同時物業服務工作也是構建和諧社會必不可卻小的一部分。
4.物業服務工作在我國開始的時間也不長,我們完善它有一個不斷摸索的過程,國家立法健全的過程,我們應該對物業服務工作者給予很高的理解和支持,有了他們我們才能安居樂業,才能全新的為社會主義奮斗終身。